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自主招生综合素质测试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自主招生章程》,制订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由自主招生综合素质测试考评小组实施。主要职责是:负责综合素质测试的组织工作,制定综合素质测试实施细则及评分标准与测试流程;建立考评备选专家库,考评人员培训,素质测试场所安排;负责处理测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考评小组组成与要求
1.视入围素质测试的考生人数确定考评组数,每组由5名考评人员,1名纪检监察人员,1名工作人员组成。
2.考评人员要求:中级及以上职称,为人正直,秉公执考,遵守各项保密工作。
3.考评人员组成:相关专业推选满足考评要求的教师作为备选师资库,各相关分院领导作为考评组组长备选人选。
4.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遇到与考生有亲属、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到公正公平的情节,应回避。
5.面试前30分钟,由纪检监察人员随机抽取产生各考评组组长和考评人员名单。
三、考核流程与考核形式
(一)考核流程
1.参加素质测试的考生,当天上午8:30前,到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报到抽签,报到抽签截止时间:当天上午8:40。
2.考生在《签到表》上签名,抽签决定面试室及面试顺序号(考生自行保管好自己的抽签号),准考证上登记“抽签号码”。
3.当天上午9:00前,考生凭抽签决定的抽签号到对应的“候考室”等待,不得离开“面试区”;考生家长到“家长休息室”等候,不得进入“面试区”。
4.当天上午9:00素质测试正式开始,由工作人员按照考生面试顺序号,带考生进入相应的面试室进行面试。
(二)考核形式
考核形式为面试。各考评组按照考生报考的第一专业和面试顺序对考生进行逐个面试,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由考评组自行掌握(一般不超过10分钟)。报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须进行英语口试。评委按照评分规则和评分标准独立评分,取平均分为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得分。
四、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与分值
综合素质测试总分为300分。其中面试分值:言行举止仪表仪态30分,与专业岗位相适应的气质兴趣50分,语言表达能力40分,与专业相关的能力和素质80分,心理素质与随机反应能力50分;其中特长项目加分分值最高50分,详见“特长加分项目及规定”。
(二)特长加分项目及规定
凡在高中阶段学习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获得最高50分的加分。
1.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在省级(含)以上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中获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及个人项目前六者;在地市级(含)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加50分。
2.在地市级(含)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六名者;在县(区)级组织的体育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加30分。
3.在地市级(含)以上部门组织的各类比赛(体育竞赛除外)中获得个人第五、六名或三等奖的,加20分;个人第三、四名或二等奖的,加30分;个人第一、二名或一等奖的,加40分。
4.在县(区)级组织的各类比赛(体育竞赛除外)中获个人第五、六名或三等奖的,加10分;个人第三、四名或二等奖的,加15分;个人第一、二名或一等奖的,加20分。
5.获得地市级(含)以上部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30分;获得县(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10分。
6.在报纸或杂志上发表各类文章(新闻稿除外)、出版图书或取得国家授权的各类专利者,加10分。
7.少数民族、归侨、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或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市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者,加10分。
(三)特别说明
1.凡符合特长项目加分条件的考生,需在现场确认时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2.为了保证测试成绩的公平、公正,考生的特长项目加分由综合素质测试考评小组集体讨论商议后确定,必要时进行现场测试。
3.不同内容的特长项目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50分。
五、面试成绩的统计汇总
1.考评组工作人员汇总每位考生的面试评分,确定无误后签名,送交考评组长。
2.考评组长和纪检监察人员应对考评组工作人员汇总的面试评分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签名,送交综合素质测试考评小组。
3.对于符合特长项目加分条件的考生,综合素质测试考评小组集体商议相关材料并确定加分分值。
4.综合素质测试考评小组汇总各考评人员的评分表和每一位考生的特长项目加分评分表,计算每位考生的综合素质测试总分,确定无误后报送学校招生部门。
七、素质测试监督
1.整个素质测试全程录像,学校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2.所有考评人员在考核和评分时,应遵守《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自主招生素质测试考评守则》的规定。
3.一经发现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有违反《考评守则》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场制止,情节严重的,终止其考评资格并视情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4.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干扰考评人员正常的考评工作,不得对考评结果发表意见。
2014年2月21日